一、申請條件: 1、加工貿易企業登記手冊合同履行完畢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2、加工貿易企業已在海關辦理申請轉入的登記手冊,且轉入手冊料件備案數量或剩余的備案數量大于申請轉入的剩余料件數量;
3、剩余料件申請轉入的是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的登記手冊;
4、剩余料件如需結轉至同一經營單位項下另一加工廠的,需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臺帳實轉金額不低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可免予繳納)。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企業申請轉入、轉出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已填制好的《加工貿易剩余料件結轉聯系單》;
3、經營企業屬外貿企業的,還需提供加工企業的余料證明;
4、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規定審核企業資料填寫是否規范,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海關核發
海關審核同意后,核發簽注意見的《加工貿易剩余料件結轉聯系單》,交經營企業辦理報關手續。
四、審批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二十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