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地海關根據海關總署授權,負責承辦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和頒發資格證書工作。
第九條 申請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就近報名參加考試。報名時應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海關對符合條件者準予報名并發放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參加資格考試。
第十條 海關根據海關總署制定的考試要求和評分標準組織考試和閱卷工作。考試分數由海關總署統一對外公布或委托考試地海關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考試地海關公布成績合格者名單,對成績合格者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并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是從事報關工作的專業資格證明,由海關總署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資格證書者可按規定向海關申請注冊成為報關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員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嚴禁考試工作中的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行為: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實施。1997年4月21日發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海關總署令第63號)和1997年4月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62號)第二章“資格審定”中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