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
第八十七條 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九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