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926]
問題標題:外資設備進口
問題內容:有幾個問題,希望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1、《減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可否跨年度使用?
2、《減免稅證明》申請時錄的進口口岸是黃島海關,實際進口時是流亭機場海關,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申請修改進口口岸?
3、如果《減免稅證明》上的貿易方式是“合資合作設備”或“外資設備物品”,設備本身及包裝都是非法檢的,報關時是否還需要商檢通關單?
4、三資企業進口的免稅設備,貿易方式是否一定是“合資合作設備”或“外資設備物品”?(我曾見到過有的外資企業貿易方式報一般貿易,征免性質報鼓勵項目,不知這樣報對不對)多謝了!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
1.在有效期內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如果商品稅則號列發生變更,則須變更減免稅證明上的商品稅則號列,即需辦理證明的變更手續方可順利通關。
2.如果證明上列明指定進口口岸,則必須在該口岸通關。建議辦理證明時指定直屬海關即青島海關便于通關。
3.報關時須提供的監管證件以文件規定為準。如屬于法定檢驗檢疫貨物,則必須提供通關單。
4.三資企業進口的免稅設備的貿易方式須根據貨物實際貿易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