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384]
問題標題:減免滯報金
問題內容:海關你好!我是江西一家生產太陽能的企業,主要原料是硅原料,我有票貨物從香港進口到廣州,但申報一直沒辦法辦理經核實,是因為另外一家報關行將他客戶的貨物提單號報錯,導致了占用我們此票貨物的倉單資源,所以我們的貨物一直無法正常放行,(說明:因當時貨物很急所以向黃埔海關申請特殊人工放行,等申報后發送電子數據給我們主管海關新余海關)經1個多月的辦理終于在2009-8-24號順利申報進口,但由于貨物從2009-6-18日到港知道2009-8-24日已經產生近11萬的滯報金,由于并不是我司操作失誤導致的問題故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滯報金業務,經詢問一直無結果,今日告之只能最多減免3/1的滯報金,但我們企業始終無法接受此決定,畢竟錯誤不在我們,如果當時海關審單仔細就不會讓報錯的貨物過機放行,過望海關可以幫忙關注一下此事!急盼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署令〔2005〕128號)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四)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 如果進口貨物產生滯報屬于企業或報關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的,其責任應由相關企業承擔,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署令〔2005〕128號)所規定可予以減免滯報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