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279]
問題標題:關于我公司進口設備減免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我公司系外資企業,屬于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現需要進口一套設備,大約1000萬人民幣左右,由于2007年海關35號文件規定:|“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而我公司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請問是否還能享受減免稅的待遇?如果還能是否手續與以前一樣既 外經貿批準證書 - 海關申請--招投標等手續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2007年35號公告針對的是在2002年4月1日之前立項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