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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減免稅設備結轉流程和所需單單據?[111999]
問題編號:[111999]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結轉流程和所需單單據?
問題內容:我公司在04年-09年分別從國外免稅購進了四臺設備,現要轉給佛山的一家公司,轉入方也是鼓勵項目,我方具體該怎么做?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呢?另外我們還有幾臺設備是從國內購買的也要一并轉到佛山,這些都需要怎么辦理呢?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建議您聯系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咨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