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9918]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官員你好,我廠于2008年12月10日辦理了一批設備結轉手續,從同一外商投資的另一兄弟企業轉入一批不作價設備。因這批設備其中有四臺“雷射刻字機”HS:84561000.90涉及到《2006年版內資不予免稅商品目錄》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海關通知說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29號公告,要求補交關稅,請問我廠結轉進口的不作價設備,不是直接進口,根據29號公告也要補交關稅的嗎?對于結轉的不作價設備,其監管期結轉在后是按首次進口日期連續計算的嗎?還是以結轉日期開始重新計算監管時間?懇請給予回答,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根據(2008)29號公告,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機床和壓力成型機,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外商投資企業憑轉入設備的《征免稅證明》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視為進口,監管日期以首次辦理進口放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