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4111]
問題標題:摸具費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進口的原材料生產過程中會使用到摸具,會有國外摸具廠商直接發給國外材料廠商, 因我們也需要支付摸具費用, 如我們在進口材料時一次性把摸具費分攤在材料的進口完稅價格中,這樣是否可以? 我司進出口的人員說,摸具費的分攤只能在材料價格的30%上下浮動,否則就要向海關解釋,影響報關速度,至少要3-5天,是這樣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二條:“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二)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三)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符合以上條件的,模具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貨物買賣中發生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節所列的價格調整項目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前款所述的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