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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關于減免稅設備提前解除監管事宜[113361]
問題編號:[113361]
問題標題:關于減免稅設備提前解除監管事宜
問題內容:根據海關總署179號令,減免稅設備提前解除監管未達到監管年限的,需要從設備原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已使用年限并補交稅款。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僅有付匯證明聯有海關系統打印的簽發關員和簽發日期,但此聯銀行付匯后不予返還企業。請教:企業沒有進口付匯證明聯,海關依照什么資料確定原進口放行日期呢?企業留存聯也沒有簽發日期,僅有申報日期,是否可以以申報日期來核定?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9號令) (令〔2008〕0179)第四十五條規定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 免 稅 貨 物 已 進 口 時 間 補 稅 的 完 稅 價 格=海 關 的 貨 物 原 進 口 時 的 價 格 ×[ 1- -------------------------------------------] 監 管 年 限 ×12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建議您聯系減免稅設備審批的主管海關咨詢辦理,以其答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