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974]
問題標題:關于在國外工作人員自帶車回國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在國外長期工作人員,屬于國家人事部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現準備回國為國服務,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從國外自帶車回國,對帶的車有什么具體規定,稅如何征收,需要哪些證明,發運前應該辦理那些手續?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合肥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4號 第四條 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進境本辦法所附清單(見附件2)范圍內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上述人員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征稅驗放。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進境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物品,除應當向海關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一)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方式進境科研、教學物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書面申報,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 (二)以郵遞、快遞方式進境科研、教學用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 (三)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進境自用物品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對上述物品予以驗放。 具體可咨詢合肥海關監管部門,電話5321116-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