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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海關:減免稅設備過了監管期是否可以自行處理[118144]
問題編號:[118144]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過了監管期是否可以自行處理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于2001年免稅進口了一臺設備,已過了海關的監管期但沒有到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現在該設備我們公司已不使用,請問我們公司能不能把該設備賣到國外的其他公司使用,或者賣給國內的公司,如果可以的話怎樣辦理相關的手續?我們能不能以自已公司的名稱出售該設備?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根據總屬(2009)179號令第四十二條: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貴公司于2001年進口設備已過設備監管期可由貴公司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