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732]
問題標題:確認函
問題內容:關于確認我公司進口設備海關監管結束并是否還需補繳稅款的函北京海關北京康得新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北京昌平注冊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自成立之日起至2004年10月,公司先后進口兩條生產線及若干配件、備件,至今一直自行使用。 2007年公司決定上市募集資金,增加生產線,擴大生產規模。為了上市成功,公司進行了股份制改制并于2009年3月私募(此次私募后,外資比例降至22.572%),引進新股東,使股權結構更加合理。在此期間,公司將到期應解除監管及截至2009年8月仍處在海關監管期的小部分進口物品辦理了解除監管及提前解除監管的全部手續。上市申請材料已于2009年6月遞交證監會并已通過第一輪審查。 2010年初,證監會預審員就我公司進口物品部分提出疑問: 2009年3月私募后,公司變成外資比例低于25%的外資企業,原進口物品是否需要補繳稅款?我們認為:公司全部海關監管進口物品已辦理了解除監管的手續,表明無需再補繳稅款。而證監會認為我們的觀點有道理但沒有權威性。為此,懇請貴關給我們回函,確認我公司進口設備海關監管結束并是否還需補繳稅款。自公司成立以來,貴關一如既往地給予我們大力的支持和幫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謝。此致 敬禮 北京康得新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22日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如果是在資金性質變化時(即2009年3月)辦理解除監管手續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是2009年8月辦理解除監管手續時,已向海關說明此情況,并按照截止到2009年3月進行解除監管的稅款核算,也應無問題。否則,應考慮補交2009年3月到2009年8月間的設備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