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666]
問題標題:放行日期如何界定
問題內容:我司前期進口了一批減免稅設備,現因用途改變需申請解除監管。我司在辦理解除監管手續時須向海關提報原進口放行日期以計算完稅價,但原進口時負責放行的關員未在報關單放行日期一欄簽注放行日期,在報關單及其證明聯上亦無體現,因此我司無法準確提供該放行日期,現請教老師:此種情況下,如何界定放行日期?可否以申報日期為準計算完稅價格?誠請指導!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按照規定應按照放行日期計算辦理。如果確實無法落實放行日期,在確保補征稅款足額的情況下,可考慮與主管海關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