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6771]
問題標題:在東盟原產地規則中具體何種情況需第三方海關或地區出具“未再加工證明”文件
問題內容:如果在符合原產地“直接運輸”規則的前提下,以下哪些情況需要第三方海關或地區出具《未再加工證明》?【例1】從一個東盟成員國(泰國)經過另一個成員國(印尼)運輸至中國境內(途中僅作印尼碼頭停靠,實際未轉換運輸工具);【例2】從一個東盟成員國(泰國)經過另一個成員國(印尼)后,再轉運至中國境內(途中在印尼轉換了運輸工具);【例3】從一個東盟成員國(泰國)經過另一個非成員國(新加坡)運輸至中國境內(途中僅作新加坡碼頭停靠,實際未轉換運輸工具);【例4】從一個東盟成員國(泰國)經過另一個非成員國(新加坡)運輸至中國境內(途中在新加坡轉換運輸工具);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總署令第181號)第十條規定:原產于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一)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二)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的時間未超過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三)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監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