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6870]
問題標題:出口貨物的退換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我司于2009年12月底通過天津海關出口印度尼西亞鎳絲一批,2010年2月客人收到貨后,對其中表面有暴皮及劃痕的一卷要求換貨,請問我司如何辦理貨物的進口及復出口。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監管方式代碼為“4561”),經海關確認,不征收進口稅。 ---申報此類貨物時應提供下列材料:1、退運進境貨物的書面申請。申請書中要具體寫明退運理由;2、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復印件),以及隨附的原出口合同、發票、運單或者裝箱清單等;3、買賣雙方退貨協議、往來函電等;4、海關已簽發退稅報關單的,應提供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5、國外或國內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貨物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鑒定檢驗證明書(參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公告 2005年第10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