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3022]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的異地監管問題
問題內容:我公司為農產品加工型企業,在幾個省市擁有自己的子公司(獨資公司)。09年我公司在某省的子公司A購買農業機械化設備并按國家政策享受了減免稅,2010年由于我公司在該省租賃的土地面積減少,而我公司另一省的子公司B也需要部分此設備。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A能否將一部分進口設備辦理異地監管,暫時放到子公司B使用(該機械的所屬權及賬務仍為A公司)?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建議您咨詢企業主管地海關辦理相應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