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241]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補稅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一家自營進出口企業,之前由于業務需要,有申請了幾本進料加工手冊,其中因為有一款機器還在改進當中,尚無法出口,可那一本手冊已經延期過一次,海關人員跟我說只能延一次,不能再延第二次,也不能結轉,一旦再到期,就要補稅。我想請問一下,(1)海關法規是這樣規定的嗎?(2)要補稅的話是怎么補法?按臺,還是按進口金額?補多少?非常感謝且殷切期待您的回答!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報關員考試答:你好,《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上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按企業出口合同有效期審批,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必須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期限加工、返銷制成品并辦理核銷手續。如因客觀原因確需延長制成品返銷期限,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海關憑批件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