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578]
問題標題:關于
問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09號(一)轉出、轉入企業應當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可以憑一份《申請表》分批或者集中辦理報關手續。轉出(入)企業每批實際發(收)貨后,應當在90日內辦結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但是昨天的回答是40日、請問是否有最新的公告變更。同時轉入方申報之后已經第一時間把報關單傳真給了轉出方、做到了及時溝通、但因轉出方自身問題(手冊倒掛,事前也沒通知)沒按規定期限申報、轉入方是否不需要承擔責任。謝謝盼回復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Bgyedu.CoM答:轉出、轉入企業實際收發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一)轉出、轉入企業應當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可以根據《申請表》電子數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辦理報關手續。每批結轉貨物實際收貨后,轉入企業應當在40日內辦理該批貨物的申報手續。 (二)轉入企業可通過電子口岸查詢收貨情況,按《申請表》電子數據向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進口報關手續,并在結轉進口報關單申報后及時將報關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三)轉出企業自轉入企業申報結轉進口之日起10日內,通過電子口岸查詢發貨情況,按《申請表》電子數據向轉出地海關辦理結轉出口報關手續。根據以上規定,轉出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轉入方也存在不及時溝通責任。具體處理辦法請咨詢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