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498]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貿易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為一間進出口貿易公司,生產商是一家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我司想代理這家生產商開展進料加工貿易,主要進口機械零件,由生產商加工生產裝配成機械后復出口。但我司和生產商并沒有加工貿易經營權,請問我司和生產商要辦理哪些手續才能開展這種業務?最新的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目錄哪個網址可以下載?規定進口零件后,什么時候前一定要復出口機械,能申請延期多長時間?進口機械零件時是否全免稅?還是先征多少?保稅多少?請具體告知,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報關員培訓答:peacekind: 您好,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工貿易經營權問題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機關是外經貿主管部門。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單證:(一)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以上請參閱《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168號,簡稱168號署令)有關規定。 二、關于加工貿易限制類、禁止類目錄問題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請查閱《商務部等關于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08〕97號);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聯合公告〔2009〕37號)。 三、關于加工貿易業務有關問題根據168號署令有關規定:(一)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加工完畢后全部復運出口的,經海關批準可以實行保稅監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按照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二)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包括手冊有效期、進出口貨物品名、數量等)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加工批準。(三)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