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627]
問題標題:出口退運
問題內容:我公司出口日本黃大豆,報關裝運后得知日本公司宣告破產,我公司及時通知船公司原船原集裝箱返回,并辦理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但海關堅持對方公司破產不在海關條例規定的退運免稅范圍,應按一般貿易征收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對此我公司無法理解,敬請予以政策解讀。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