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2321]
問題標題:設備退運
問題內容:您好!想咨詢幾個問題: 1.一般貿易進口的設備,使用后能否再用一般貿易出口?是否涉及營業執照范圍? 2.一般貿易進口的設備能否以退運的方式出口(不論是否退稅款)? 3.如果以"1500"貿易方式進口,是否要征稅;復出時怎樣退稅?還有沒有其它規定? 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1、以一般貿易出口的貨物不得超出企業備案的經營范圍。 2、退運貨物(4561)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你司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設備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以退運貨物(4561)申報出口。 3、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征稅問題,請詳細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二節租賃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