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0122]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變更
問題內容:關員老師您好,我司是屬于以下情況: 1、外商獨資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 2、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有申請不作價設備合同 3、公司現計劃轉貿易方式進料加工,取消來料加工有以下疑問: 1、轉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時,其申請的不作價設備合同,是否需要變更。 2、若要變更不作價設備合同,是否提供以下資料去相關部門變更: ①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 ②工商管理部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特準營業證》(后者僅限來料加工企業,核正本,留復印件); ③國稅、地稅部門變更后的《稅務登記證》(核正本,留復印件) ④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 ⑤《不作價設備合同變更申請表》; ⑥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linnahe: 您好!根據現行規定,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故你司所述情況,不需要申請不作價合同的變更。具體可查閱相關文件和咨詢主管海關。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