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0185]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產生邊角料
問題內容:海關總署令111號 第三條 之規定: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問題:邊角料內銷申請補稅時,要向所屬海關遞交申請資料:銷售邊角料的發票和清單,但是只有先銷售了,才會有增值稅發票,這種操作,是不是違反了署令規定 “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銷售“的規定。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一)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二)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