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631]
問題標題:無紙化手冊的有效期
問題內容:您好!我企業有本手冊在企業終端安裝的QUICKPASS系統里顯示有效期是2010-11-25,但海關系統里卻顯示2010-11-15。因此在2010-11-18到海關報核時,海關官員說超期了,不能核銷。還要征收我企業目前使用的手冊的保證金。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署令第195號)第三十條規定,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