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7020]
問題標題:已獲減免稅設備,改變使用地點是否需要補稅。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2008進口了2臺免稅設備?,F因生產需要,從其他公司租借了十幾臺更先進的設備(租期半年),因受場地限制,原先進口的這兩臺免稅設備就無處存放。故在外面租界了一個倉庫存放,封存不使用。待租借設備退還后,再將存放在外的免稅設備運回我司。 1.請教老師,這兩臺免稅設備在外面封存不使用的情況下,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這半年是否需要交相關稅款。 2.如果我司在租借場所使用這2臺免稅設備(加工我司產品),即變更使用場所的情況下,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是否需要交相關稅款。謝謝老師。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具體的可以和免稅證明出具的主管地海關聯系和溝通即可?!白兏褂脠鏊爸灰诤jP與備案是不需要補繳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