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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2011年1月從臺灣進口關稅減免情況[143273]
問題編號:[143273]
問題標題:2011年1月從臺灣進口關稅減免情況
問題內容: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11年從臺灣進口部分商品關稅降低,進口運輸時若不是直接從臺灣到煙臺,而是通過韓國釜山港口中轉,請問需要韓國釜山海關出具證明文件嗎?若是拼箱貨(列入早期收獲清單)通過韓國釜山港口中轉是否可以降低關稅?還是只有整箱的中轉可以降低關稅?進口申報時原產地證書需要正本原件還是復印件就可以??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2010年第90號公告的規定,貨物經過大陸、臺灣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大陸時,進口人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提交符合規定的單證外,還應提交該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證明文件或者上述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相關貨物符合海關總署令第200號規定的直接運輸規則的,相關貨物不能享受ECFA優惠稅率。貨物經過香港、澳門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代理人或承運人應當提前告知香港海關或澳門海關,請香港海關或澳門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并應確保所施加的關鎖完好無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