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0249]
問題標題:重大技術裝備 免稅通知書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近日拿到財政部下發的2010年度重大技術裝備免稅通知書(免稅進口時間是2010年4月-12月底),免稅通知書的有效期是2011年2月15日。但我司申請企業資質及免稅額度的材料是5月底才上報財政部,省經委6月初才下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申請受理通知書,即我司從6月份才開始辦理擔保放行手續。請問:1.2010年4月到6月期間,以一般貿易形式繳稅的進口件,可否向海關申請退稅手續? 2.免稅通知書的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是不是理解為在該期限前,我司必須向口岸海關把相關征免稅手續辦理完畢? 3.主管海關因是第一次受理該類業務,主管地海關是否依舊參照署稅發(2010)108號等相關文件受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 盼速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及免稅進口額度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審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審定的企業在申請減免稅審批前,須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經認定企業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稅進口額度分年度下達,額度內的進口貨物須在當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相關貨物須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主管海關按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等文件規定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但目前尚未收到2010年度的認定企業及額度清單,對如何辦理2010年度的免稅手續尚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