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360]
問題標題:關於外發加工申請核準程序
問題內容:我司係屬加工貿易企業(A類),有部分工序外發至同集團另一公司(同一關區)進行加工後運回我司完成後段工序再予出口以往(2007至今)被本地海關要求需繳交保證金後外發加工(且本地海關不予接受銀行保函) 請問在海關總署令195號出臺後,若排除該辦法所述4項之適用,此一外發加工行為是否可免予繳納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請予解惑,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海關總署195號令規定了企業應當繳納保證金情形,也規定了海關有理由認為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收取保證金的情形。具體情況請與主管海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