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201]
問題標題:對于保稅港區政策的解讀
問題內容:您好,有問題要咨詢下,謝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中“區內企業在區外從事對外貿易且貨物不實際進出保稅港區的,可在收發貨人所在地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想咨詢的是:根據上述說法,做出口業務時會不會有兩種理解,一種是這樣保稅港區內A企業可以在區外以區外貿易公司身份做貿易,那么這樣的話,A企業在主管海關以外采購然后再出口,A就可以享受到出口退稅;另一種理解是A公司在主管海關以外做出口貿易時,身份仍然是區內企業, 擬采購商品出口至國外時,不實際進出保稅港區,但在關務操作時出口至保稅港區,然后經二次報關再實際出口。請問以上兩種理解對嗎?如果不對,應該怎樣理解呢,希望給出詳細點的解釋說明,非常感謝!報關員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區內企業在區外從事對外貿易且貨物不實際進出保稅港區的,可在收發貨人所在地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是指區內企業從事非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貿易時,可向在收發貨人所在地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如有未竟事宜,請致電0532-82955522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