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2106]
問題標題:關于手冊備案中成品的申報要素問題
問題內容:手冊備案鋼琴:9201100000,商品描述:豎式鋼琴,申報要素:1.品名;2.材質(貴金屬、賤金屬等);3.種類;4.品牌;5.型號;6.是否數碼;7.有否琴凳;8.舊鋼琴報清生產年份,產地,制造序列號。鋼琴備案品名/規格為(舉例):木質非數碼豎式鋼琴/120/無琴凳,涵蓋了以上申報要素的7種。但是對于第4種:品牌,基于特殊實際情況,手冊中“品牌”無法備案,若是備“無品牌”,每次出口前變更都需要做拆項變更,因為品牌很多,同一個型號將要拆項變更成很多項,手冊的變更將更加頻繁,不僅執行起來非常麻煩,難度很大。現在假如:手冊備案時,其他申報要素全部備上,而不備品牌或備“無品牌”,在實際報關時,在每一項的規格或備注里申報品牌,做到報關申報與所申報的實物完全一致。此做法,對于海關監管單耗及價格沒有任何影響。現在請問此做法可不可以?非常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武漢海關
答: 您好!手冊備案出口成品時,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備案其他申報要素,不備案品牌,在報關出口時,按報關單規范申報要求在每一項的規格或備注里申報品牌;二是備案其全部申報要素,根據實際出口需要提前變更手冊出口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