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1243]
問題標題:關于監管期內減免稅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負責人,你好, 關于減免稅設備結轉,我有幾個問題需咨詢。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在海關監管期內,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設備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辦理減免稅設備的結轉手續。這里所指的“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是指什么?內資鼓勵項目與外商鼓勵項目之間、基建項目與技改項目之間是否算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 2、如果需結轉的設備進口時的監管證件代碼為英文字母O和數字6(O自動進口許可證,6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轉入方申報進口時是否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否會因結轉設備是舊機電產品而被禁止結轉。 3、如果待結轉減免稅設備原進口時免繳進口關稅和代征增值稅,而根據現行政策,進口減免稅設備海關是要代征增值稅的,辦理結轉手續時,轉入方辦理進口申報時是否需繳納進口增值稅。 4、結轉手續要向海關的哪個具體業務部門辦理。 以上四個問題麻煩解答。可以發到郵箱,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你好,對于你的問題,答復如下,請參考:1.“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是指設備轉入方、轉出方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舉個例子,轉出方進口某一貨物按規定可享受減免關稅優惠,轉入方轉入的同一貨物按規定也享受相同減免關稅優惠的,即為“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設備可以辦理結轉手續。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3.根據規定,對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進口且已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減免稅貨物,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時,可不考慮增值稅轉型政策因素。即按照轉入企業適用的原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在結轉時不再要求轉出企業補繳原減免稅貨物的進口環節增值稅。4.轉出、轉入申請人應當分別到各自的主管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減免貨物審批手續。其中,屬于汕頭市(含各區、縣,不含保稅區)的,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到一站式現場業務辦公室辦理手續。如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撥打汕頭海關熱線電話12360,或到一站辦現場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