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3112]
問題標題:關于外發加工的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想咨詢下關于外發加工的問題:我司是珠海一港資來料加工企業,由于生產條件限制,想外發部分原材料到河南鄭州加工再運回,請問: 1、作為經營企業應如何辦理外發加工手續(提交什么資料),承攬企業是否也相應辦理什么手續? 2、珠海的企業是否需要辦理H2000外發加工管理系統?如要,怎么開通? 3、承攬企業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可以不運回珠海,在當地直接出口? 4、像這種情況,雙方是否需要辦理進出口報關和核銷?盼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1.經營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拱北關區保稅企業辦理海關保稅加工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2)《拱北關區保稅企業辦理保稅加工業務申請審批表》,(企業使用外發加工管理系統辦理海關手續的,不再收取); (3)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協議; (4)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對保稅加工經營企業再次申請同一家承攬企業開展同一生產工序的外發加工業務,可不重復要求經營企業提供); (6)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承攬企業無須到海關辦理手續; 2.全工序外發或外發貨物總量超出主管商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生產能力的50%以上,須使用外發加工系統申請外發加工業務; 3.經海關批準,外發加工貨物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4.經營企業需要辦理報關手續和加工貿易手續核銷手續。 另,請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1)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2)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3)外發加工后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4)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