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149]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因工藝需要用到的國產料料是按照保稅貨物還是非保稅貨物來管理
問題內容:如標題:在手冊的備注欄中已注明國產料件數量、金額等,這部分國產料件是否要按照“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要求,做到: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實行專料專放,海關對這部分國產料件是否與加工貿易貨物一樣實行監管?還是企業可以自行使用,只做為一般的非保稅貨物,海關不做為監管對象?多謝不吝指賜教!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總署令195號)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準。根據上述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你司貨物在備案手冊時,應注明國內自行采購料件比例。存放應專料專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