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237]
問題標題:外資轉內資后減免稅設備是否需要補稅
問題內容:關員,您好,我們是一家東莞的中外合資的制造太陽能電池的企業,屬國家鼓勵項目,在2007-今年都有進口減免稅設備,所以很多設備在監管期內,現我企業如果性質由中外合資轉變成內資(公司名稱不變,只是變更企業性質),1.我司是否還繼續享受減免稅設備的免稅代遇?海關有哪些文件公告涉及到這些,請幫忙提供一下,非常感謝!2.如果不再享有,需要補稅,也請提供有哪些文件公告支持,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因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引起企業類型在合資、合作或獨資方面變更的鼓勵項目,需看該投資項目適用的鼓勵產業條目對企業類型在合資、合作或獨資方面有無限制規定。對原條目無限制規定的,設備可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待遇;對原條目有限制規定的,股權變更后的企業如果不再符合原條目對合資、合作或獨資等企業類型的限制要求,但原投資項目屬于股權變更時外資鼓勵產業條目范圍的,原免稅進口設備仍可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待遇;其他情況應補稅。具體情況請詢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