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902]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 我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在2008年期間向海關申請不作價設備有3臺,現公司正在與另外一家獨資企業(在同一關區內,同一法人)的公司商議合并成立一家新外商獨資企業。請問:原不作價設備是否可轉至新企業再以不作價設備使用,或是需要辦理其它補稅手續后才可轉至新企業?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5號),原不作價設備可以結轉至新企業再以不作價設備使用,不作價設備在遷出、遷入企業之間的轉出、轉入視同原企業不作價設備進行監管。結轉的不作價設備的監管期限連續計算,辦理流程參照企業搬遷的有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