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214]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征收保證金
問題內容:海關領導:聽說現在海關對經營單位與加工單位不是同一家企業的進料加工業務都要征收保證金,也就是說除了生產企業可以免征保證金業務之外,外貿公司都要征收,請問是否屬實?若屬實,請問海關征收保證金的依據是什么?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六條規定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第十條 第二款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總署令第74號)第八條 海關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如果兩者的管理類別不相同,按其中較低類別采取監管措施。如需實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的,經營單位應按規定交付備案進口料件稅款等額的臺帳保證金。《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07年第44號關于公布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的公告》第二條 對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管理,即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在合同備案時,須繳納臺賬保證金;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出口并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后,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企業按照海關管理類別繳納臺賬保證金。A類和B類企業繳納50%的保證金;C類企業繳納按全部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100%計征保證金。如有未竟事宜,請直接與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就相關問題溝通。青島海關總機0532-82955112轉主管海關加工貿易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