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8456]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口 關稅條例 條文理解
問題內容:第四十二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六)貨樣;(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八)盛裝貨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 如何理解:第一款所列是指這一條嗎:(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還是(一)~(九)都屬于第一款。 簡要地說:(六)貨樣暫時進口,在復出口是否需要按月計征稅款?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1至9類都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