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261]
問題標題:關于東盟原產地(Form E)第9欄FOB價格的咨詢
問題內容:尊敬的黃埔海關專家: 我司是開發區企業,因業務需要,需經第三方從東盟進口食品原料,詳細如下: 1、貿易途徑(屬三方貿易): 馬來西亞生產商 賣給——〉新加坡出口商 賣給——〉我司 2、運輸途徑(直接運輸)):馬來西亞(海運)——〉香港中轉——〉穗港碼頭 我司用“新加坡出口商”的發票、裝箱清單報關。由于涉及第三方發票,根據總署199號令,“馬來西亞生產商”在申請Form E時,需在Form E第13欄選擇“第三方發票”,并在第10欄填入“第三方(新加坡出口商)的發票號及日期”。對于第9欄FOB價,由于涉及最終銷售價格此商業機密,“新加坡出口商”希望此欄填“馬來西亞生產商”賣給“新加坡出口商”的FOB價格(而不是“新加坡出口商”賣給我司的的FOB價格)。由于總署199號令對此FOB價格沒有明確規定, 而且,海關是根據CIF價格征稅,因此,需咨詢貴關,FORM E填此FOB價格(“馬來西亞生產商”賣給“新加坡出口商”的FOB價格),會否影響享受東盟優惠稅率?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馬來西亞生產商”在申領原產地證書時可以在第9欄填寫“馬來西亞生產商”出售給“新加坡出口商”的FOB價格。請你司在該產品申報進口時,向申報地海關提交書面材料,對申報價格與原產地證書FOB價格不符的原因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