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人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或者在商標有效期滿后六個月內即寬展期內申請續展注冊,但應交延遲費。寬展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續展的類別應按照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填寫,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現屬國際分類的不同類別,但均需續展注冊的,應按類別分別填寫續展申請書,并且注冊原注冊號保留在哪個類別上,其余的另編申請號。
(三)同一商標注冊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個相同商標,如屬于際分類同一類別的,可以分別續展,也可以合為一件申請續展。
(四)原核定的商標圖樣中帶有不能作商標的內容但又商標難以分離的,應聲明放棄該部分專用權;商標名稱不在商標圖樣中,若該名稱不要求享有專用權,應聲明放棄;要求保留的,可以將該商標名稱的文字寫入其圖形外圍,或者另行辦理文字續展。
(五)早熟商標續展,需交送原《商標注冊證》并另附商標圖樣5份。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已作為商標注冊的,應交送該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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