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637]
問題標題:消耗品可否辦理減免稅?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保稅區一家獨資企業,想進口一些成型用潤滑脂和模具上光劑等設備消耗品,請問一下是否可以以《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形式辦理進口?除了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規定的20種商品外,是不是其他的都可辦理?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文件?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根據署監[1997]594號文件規定: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三)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據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范圍內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應當依法納稅。 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