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021]
問題標題:手冊核銷
問題內容:您好,我詢問一個問題,如果手冊中出口成品所消耗的進口料件比實際進口的多了該怎么核銷這個手冊,需要走哪些程序?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署令195號)規定,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195號令的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因此,企業辦理核銷手續時,應提交的單證資料有:1.加工貿易手冊;2.加工貿易專用進出口報關單;3.企業合同核銷預錄入呈報表;4.企業核銷報告;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具體核銷程序如下:1.企業申報: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2.海關審核:如所申請項目不屬行政許可或材料不齊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向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如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海關向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經審核后,不符合規定不予辦理的,簽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如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關規定,則正常受理。3.核銷結案:審核企業申報材料無誤,并符合核銷相關規定,接受企業報核,進行核銷核算,打印《銀行保證金臺賬核銷聯系單》并登記銀行回執,簽發《加工貿易結案通知書》。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