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942]
問題標題:企業吸收合并后保稅倉庫經營單位變更
問題內容:您好!A、B同屬中外合資企業,均有海關核發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后A吸收合并并入B,A注銷工商登記。保稅倉庫以A公司為經營單位。請問,在合并后,能否將保稅倉庫對應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及進出口貨物海關注冊登記編碼均改為B公司的?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GDradium: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105號)第十四條規定,保稅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鑒于你司所述情況,原A公司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在A公司注銷后,應由A公司向海關申請注銷該保稅倉庫,再由B公司向海關重新申請設立保稅倉庫。 此復。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