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653]
問題標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退運時間要求,進口后多長時間必須出口無代價抵償的貨物
問題內容:請教: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需要先退運進口此前出口的貨物,退運進口是否須在1年內,還是在原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出口之日起3年內才能享受免稅?退運進口后多長時間內必須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或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貿易方式應申報為“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