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處理 一、海關依據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自扣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未受到人民法院協助自行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二、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郵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保護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
經過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沒收并處貨物價值 30 %的罰款;認定不侵權的,海關放行相關貨物;海關不能認定是否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 50 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了法院協助自行通知的,海關予以協助,未收到的海關放行貨物。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