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723]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異地監管
問題內容:我公司于2010年9月向北京海關申請6臺減免稅設備異地監管手續,北京海關于11月3日向異地監管海關制發的異地監管聯系函,異地監管海關于2011年3月23日回執確認異地監管。請問,我公司上述設備異地監管時間是以北京海關制發異地監管聯系函為準還是以異地監管海關回執時間為準。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1、異地監管時間起點應該是你公司實際將貨物放置于異地之日。 2、自北京海關制發異地監管聯系函之日起,你公司應可以將相關設備開始放置于異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