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7600]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退運編號
問題內容:你好!我司有部份2011年進口的未解除監管的不作價設備退港,因客戶需要把這批設備直接退運至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是否可以?如可以,貴關將出具什么文件手續到對方關區?如對方關區需要提供有編號的審批文件,貴關是否可以提供?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您好,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商務部門批準,主管海關核準,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加工設備退運”(代碼0446);而出口加工區的設備進口、退運及結轉,分別適用“境外設備進區”(代碼 5335)、“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和“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