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848]
問題標題:委外加工的辦理
問題內容:領導你好!我司是上海一家從事金屬產品的外貿企業,現有一批電解后的鉻片需委托日本一家企業進行深加工,請問電解鉻片產品是否可以辦理委外加工?如可以辦理,需要我們準備哪些材料?委外加工的退稅是如何辦理的?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海關沒有委外加工的概念。如果你說的情況是國內公司將國內料件出口到日本進行加工,然后再將成品返回國內的,是屬于出料加工概念。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對國內具有生產能力的出料加工,經貿主管部門應不予批準,海關不予備案。開展國家禁止出口和統一經營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業務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證件及合同審核登記備案。出料加工項下經加工后復運進口的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的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產品(增值)稅。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出料加工貨物如屬國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經授權的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驗放;其中如屬應征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應征收相當于出口稅款的保證金。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加工期限為六個月,如確需延期的,須報經海關核準,但延期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