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743]
問題標題:出口加工區之間深加工結轉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老師您好! 關于出口加工區之間深加工結轉問題,望給予授業解惑,感謝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但若是咱青島海關兩個出口加工區之間開展深加工結轉能否也采用此模式? 出口加工區之間開展此項業務肯定得用海關監管車,且須參照轉關方式辦理,但是在出貨量小,出貨次數頻繁的情況下,按照此種方式操作,報關費用加上運費等相關費用太過昂貴,比貨值還要高,按照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不能參照轉關方式的可以向轉入或轉出出口加工區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由企業自行運輸,請問此擔保的金額如何確定?現兩個出口加工區是否經提供擔保后能讓企業自行運輸的模式?提供擔保是向轉出還是轉入地海關提供? 出口加工區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本身具有加工的功能,只能作為轉出方,出口加工區企業是否可以作為轉入方呢? 還望關員老師給予解惑,不勝感激。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合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可采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方式辦理。除特殊情況外,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應比照轉關運輸辦理;如不能比照轉關運輸方式的,經企業與主管海關協商同意,可由轉入或轉出企業向其主管海關提供不高于稅款總額的保證金或保函,并將有關單證復印件送對方主管海關備查后,由企業自行運輸。出口加工區企業可以作為轉入方,《辦法》在第二條定義中就已明確“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