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9480]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的處理
問題內容:我司有一臺已到期并解除監管的不作價設備(當時是申請留廠自用),現因設備較舊,已沒什么使用價值,我司想自行處理賣掉該臺設備,問是否需向海關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才能處理?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 你好,根據《海關總署、外經貿部、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發[2002]348號)規定:“一、1998年1月1日以后進口的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在海關監管期滿后,凡留在原企業繼續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在辦理解除海關監管手續時,企業免予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證書》,直接向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二、1998年1月1日以后進口的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如企業提出退運出境、申請放棄、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和海關監管期滿后不在原企業使用的,在辦理海關解除監管手續時,仍按照《通知》和《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按文件規定,企業解除設備監管時如果留廠自用可以免予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證書》,但不在原企業使用的應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證書》。